這些費用具體包括:
①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接管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等。履行這些職責必然需要支出一定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與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和分配所需費用不易區分。但是,前者是指債務人財產保管、評估、拍賣、變賣、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后者是指管理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費、通訊費、調查費,等等。
②管理人執行職務的報酬。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具體辦法來確定管理人的報酬。
③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因此,只有經人民法院許可聘用的工作人員,其費用才能納入破產費用的范圍。